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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与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21:57  作者: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

助管与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建设,推进助学助困工作,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和奉献服务意识,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助研、助教、助管,分别是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的简称。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学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支撑和补充作用,也是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助学助困的重要渠道。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积极构建全校各单位协同联动、全体研究生导师大力支持、广大研究生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加强能力培养,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原则,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

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情况除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政策,审定岗位设置,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并发放工作酬金。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要求。设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成立本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助研指研究生承担导师或科研课题组分配的科研工作,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数据统计、设备维护与调试、技术后勤和社会调查等辅助研究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按照研究生导师和科研课题组要求确定。

助研工作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研究生导师须依据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积极设岗,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学校要求有科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均须设置适当数量助研岗位。学校要求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均须参加助研工作;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协助导师开展研究工作。硕士助研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先期总量控制在500个以内,其中文科原则上不超过200个、理科不超过300个。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单位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依照需要及研究生实际参与情况(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立项书或与之相当的项目证明材料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议推荐,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按照项目归属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对于研究生培养需求迫切、设置助研岗位存在困难的学科和导师,可通过学院推荐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特别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

第八条  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教学实践任务以外,协助本科生或研究生公共课、专业课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承担教学答疑辅导,上习题课,批改作业、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验、实习,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组织工作等辅助教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按照设岗教师要求确定。

助教工作是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能力,增强对相关知识体系掌握和理解的有效途径。各培养单位须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各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建立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积极引导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需求提出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学校对助教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先期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根据各单位课程设置情况、研究生数以及任课教师设岗申请数、研究生应聘数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单位岗位数。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置,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或所在年级的助教工作。对于需要将助教作为必要培养环节的学科和研究生,学校将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

第九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从事学校行政部门和各学院(中心)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助管工作是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提高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须重视助管工作的育人功能,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机会,搭建平台,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支持研究生参与助管工作。积极探索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相关性,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设立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学校对助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先期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学校按照学院(中心)规模和工作需要分配名额,设岗单位申请助管岗位原则上为1个,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情况要增设岗位的,需另外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是指积极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高年级研究生与低年级研究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地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

研究生担任辅导员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各培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由校内各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按照类型归属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学校对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学院(中心)规模和工作需要分配名额,原则上按照1:300设岗,先期岗位总量控制在50个以内。特殊情况要增设岗位的,需另外申请。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确定研究生的助研津贴(一般每生每月不低于100 元),助研津贴所需经费主要从导师或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列支。为鼓励导师或科研课题组积极设置助研岗位,学校按导师或课题组发放助研津贴金额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学校最多配套资助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理工科博士研究生3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200元/人·月;文科博士研究生2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100元/人·月。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工作量每人每月不少于32小时、不多于40小时。学校津贴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博士、硕士研究生均为200元/人·月,超出学校标准工作量由聘用单位补发津贴。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工作量每人每月不少于32小时、不多于40小时。学校津贴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博士、硕士研究生均为200元/人·月,超出学校标准工作量由聘用单位补发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量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少于32 小时。学校津贴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博士、硕士研究生均为300元/人·月,超出学校标准工作量由聘用单位补发津贴。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申请工作于每学期末进行,寒暑假假期结束前确定。

设岗单位统一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需求表》,报学校领导小组,经审核确定后于开学第一周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三助一辅”工作专栏公布。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应聘、选聘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两周内完成。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报设岗单位。助研岗位,由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等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由聘用单位统一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三助一辅”工作专栏中公布。每位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原则上1人一岗,如需在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两个及以上岗位或不同类型的岗位同时应聘,须另外申请。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确定招聘人选后原则上要与应聘者签订工作协议书。协议书中要规定用人单位和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特殊意外情况的解决处理办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开放、公开的聘用制度。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坚持公平、开放、竞争原则,择优聘任,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岗位津贴、考核方式等信息统一公开发布,相关结果要进行公示。以助困等为目的设置的岗位需要规定特别聘用条件的,将在发布信息时明确说明。鼓励对部分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院系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

第六章  岗位管理、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设岗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工作培训、日常业务能力培训和安全培训。相关工作由“三助一辅”设岗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担任“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接受设岗单位考核。被考核者应于聘期结束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总结。设岗单位在审阅个人考核记录及总结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每学期聘期结束前对聘用人员进行“三助一辅”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岗位考核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审重要依据。有关材料由设岗单位留存并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三助一辅”工作。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三)参与“三助一辅”工作影响正常学业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一辅”岗位职责的。

终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由设岗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所在单位和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一辅”津贴。

第七章  经费来源、津贴发放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经费纳入研究生教育培养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多渠道加大经费支持。

先期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校财务处列入的“三助一辅”专项经费,二是导师或科研课题组部分科研经费等。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学校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为“三助一辅”工作考核合格以上者发放津贴。“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单位根据每学期工作考核情况按学期填报并附月度考核记录单,学校管理办公室审核,财务处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津贴由学校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5-10-15 作者: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

助管与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建设,推进助学助困工作,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和奉献服务意识,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助研、助教、助管,分别是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的简称。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学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支撑和补充作用,也是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助学助困的重要渠道。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积极构建全校各单位协同联动、全体研究生导师大力支持、广大研究生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加强能力培养,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原则,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

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情况除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政策,审定岗位设置,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并发放工作酬金。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要求。设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成立本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助研指研究生承担导师或科研课题组分配的科研工作,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数据统计、设备维护与调试、技术后勤和社会调查等辅助研究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按照研究生导师和科研课题组要求确定。

助研工作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研究生导师须依据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积极设岗,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学校要求有科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均须设置适当数量助研岗位。学校要求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均须参加助研工作;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协助导师开展研究工作。硕士助研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先期总量控制在500个以内,其中文科原则上不超过200个、理科不超过300个。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单位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依照需要及研究生实际参与情况(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立项书或与之相当的项目证明材料为准)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议推荐,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按照项目归属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对于研究生培养需求迫切、设置助研岗位存在困难的学科和导师,可通过学院推荐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特别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

第八条  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教学实践任务以外,协助本科生或研究生公共课、专业课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承担教学答疑辅导,上习题课,批改作业、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验、实习,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组织工作等辅助教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按照设岗教师要求确定。

助教工作是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能力,增强对相关知识体系掌握和理解的有效途径。各培养单位须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各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建立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积极引导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需求提出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学校对助教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先期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根据各单位课程设置情况、研究生数以及任课教师设岗申请数、研究生应聘数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单位岗位数。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置,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或所在年级的助教工作。对于需要将助教作为必要培养环节的学科和研究生,学校将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

第九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从事学校行政部门和各学院(中心)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助管工作是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提高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须重视助管工作的育人功能,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机会,搭建平台,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支持研究生参与助管工作。积极探索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相关性,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设立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学校对助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先期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学校按照学院(中心)规模和工作需要分配名额,设岗单位申请助管岗位原则上为1个,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情况要增设岗位的,需另外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是指积极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高年级研究生与低年级研究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地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

研究生担任辅导员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各培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由校内各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按照类型归属审核批准后设置岗位。学校对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学院(中心)规模和工作需要分配名额,原则上按照1:300设岗,先期岗位总量控制在50个以内。特殊情况要增设岗位的,需另外申请。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确定研究生的助研津贴(一般每生每月不低于100 元),助研津贴所需经费主要从导师或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列支。为鼓励导师或科研课题组积极设置助研岗位,学校按导师或课题组发放助研津贴金额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学校最多配套资助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理工科博士研究生3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200元/人·月;文科博士研究生2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100元/人·月。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工作量每人每月不少于32小时、不多于40小时。学校津贴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博士、硕士研究生均为200元/人·月,超出学校标准工作量由聘用单位补发津贴。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工作量每人每月不少于32小时、不多于40小时。学校津贴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博士、硕士研究生均为200元/人·月,超出学校标准工作量由聘用单位补发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量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少于32 小时。学校津贴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博士、硕士研究生均为300元/人·月,超出学校标准工作量由聘用单位补发津贴。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申请工作于每学期末进行,寒暑假假期结束前确定。

设岗单位统一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需求表》,报学校领导小组,经审核确定后于开学第一周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三助一辅”工作专栏公布。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应聘、选聘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两周内完成。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报设岗单位。助研岗位,由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等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由聘用单位统一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三助一辅”工作专栏中公布。每位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原则上1人一岗,如需在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两个及以上岗位或不同类型的岗位同时应聘,须另外申请。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确定招聘人选后原则上要与应聘者签订工作协议书。协议书中要规定用人单位和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特殊意外情况的解决处理办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开放、公开的聘用制度。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坚持公平、开放、竞争原则,择优聘任,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岗位津贴、考核方式等信息统一公开发布,相关结果要进行公示。以助困等为目的设置的岗位需要规定特别聘用条件的,将在发布信息时明确说明。鼓励对部分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院系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

第六章  岗位管理、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设岗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工作培训、日常业务能力培训和安全培训。相关工作由“三助一辅”设岗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担任“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接受设岗单位考核。被考核者应于聘期结束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总结。设岗单位在审阅个人考核记录及总结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每学期聘期结束前对聘用人员进行“三助一辅”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岗位考核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审重要依据。有关材料由设岗单位留存并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三助一辅”工作。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三)参与“三助一辅”工作影响正常学业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一辅”岗位职责的。

终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由设岗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所在单位和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一辅”津贴。

第七章  经费来源、津贴发放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经费纳入研究生教育培养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多渠道加大经费支持。

先期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校财务处列入的“三助一辅”专项经费,二是导师或科研课题组部分科研经费等。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学校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为“三助一辅”工作考核合格以上者发放津贴。“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单位根据每学期工作考核情况按学期填报并附月度考核记录单,学校管理办公室审核,财务处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津贴由学校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